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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NAFTA是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的简称, 由美、加、墨 三国组成,经过几年协商, 在1994年1月生效。协议规定三个国家 在15年内须排除所有贸易障碍, 让这个人口3亿6千万的地区成为世界第二大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谨次于欧盟的3亿7千万人口。自由贸易区内的国家,货物可以互相流通并免关税,同时亦要合力排除其它的非关税障碍(non-tariff barriers),如配额 (quota) 、外汇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进口许可证(import license)、进口保证金(import deposit)等等。但对贸易区以外的国家,则可以维持关税及障碍。
原产地规定内容:
一、 从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在1994年1月1日开始生效以后,到1999年为止,区内贸易成长达97%,双边贸易则以年平均二位数比率之速度成长,至于投资方面,其会员国间之相互投资达2.470亿美元,而外国赴北美地区投资金额亦高达1.2兆美元,显见NAFTA对于北美地区贸易与投资蓬勃发展贡献巨大。
二、 NAFTA 对于原产地的规定为该协议中最重要的部分,其规定十分详细与严格,目的是为确保 NAFTA 原产地产品才能享有NAFTA优惠待遇,避免其它国家业者以转运或简单加工之方式搭便车(Free rider),而影响NAFTA产品之权益;另一方面该规定亦提供会员国海关认定原产地的依据。
NAFTA原产地规定在第四章,第三章(关税)及第五章(海关作业程序)中亦有相关规定,这里将第四章中的重要内容摘述如下:
(一)第四章共有十五条,四个附录,其中附录 401 是规定各项产品的原产地规定,最为重要;
(二)四项基本原则:完全在 NAFTA 地区取得或生产,如农、渔、矿产等; 完全使用NAFTA原产地原料,并在 NAFTA 地区生产;符合附录401之规定(使用非原产地原料时):关税税则转变(tariff change)或/及区域产值含量(Regional Value Content,RVC)达 50 %(净成本法)或 60 %(交易价值法);未组装产品(Unassembled Goods)及与零件同属相同之税则号列之产品 (Goods Classified With Their Parts),须符合RVC之规定。
(三) 其它重要规定:累积(accumulation):第 404 条规定若最终产品中使用非原产地原料时,生产者或出口商可将非原产地原料中内含的 NAFTA 地区产值部分列入其最终产品计算 RVC,以增加 NAFTA 地区之RVC。微量条款(de minimis):第405条规定,当来自于非 NAFTA国家之原料或零件含量不超过其产品价值之7%时,可不需税则号列转变即视为 NAFTA之产品,惟不适用于第1至第27章之农产品。
(四)重要产品之原产地规定: 纺织品:以yarn forward原则,即从纺纱、织布、裁剪至加工为成衣的过程都必须在北美三国境内完成,方能享有关税及配额上的优惠待遇。 汽车: 以税则号列转变及符合区域产值含量(RVC)为原则,惟其RVC须以净成本计算,并分二阶段调升至2002年之60%及62.5 %。 电子产品:以税则转变为原则,并以符合RVC为辅。
(五)原产地证明书:NAFTA原产地证明书已有统一格式,并有英文、法文及西班牙文等版本,该证明书是由出口商或制造商据实填写申报。
(六)结论:从NAFTA原产地规定的内容可知,其规定十分严格和复杂,外国投资企业赴当地投资应认真评估其生产的产品是否能符合该原产地规定,不然仍然不能享有其优惠。
相关问题:
(一)原产地证明书问题:NAFTA之原产地证明十分严格且复杂,而其产地证明书仅须由出口商填写,如何确保其申报之正确性为NAFTA三国的海关透过事后稽核制度,以及三国间之合作机制,相互提供所需资料与协助,来确保产地证明之正确有效。
(二)NAFTA 原产地规定中是否有规定符合一定的制程,纺织品之yarn forward原则即是规定制程之一例。
(三)有关原产地规定的严格与否将影响未来产业发展的观点,从美国的立场看来,许多纺织业或汽车业外移到墨西哥生产,对美国的产业发展并没有达到保护的作用。但是由于 NAFTA 是将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三国结合为一个区域,经济利益亦是该区域内的产业为发展的重点,保护其区域内的产业利益,促进地区经济竞争力,协助地区内企业在与北美市场或区域外的企业竞争时,或得比较优势的地位。
一个加拿大的公民﹐如果需要来美国工作﹐可以申请TN短期工作签证。TN签证是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的产物。在NAFTA的要求下﹐美国政府必须对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公民在来美工作的问题上给予适当的便利。对加拿大公民来讲﹐申请TN短期工作签订有两个办法。一个办法是在入境美国时﹐向美国海关官员提出TN的申请。另一个办法是由美国的顾主在美国向移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顾主在美国提出申请﹐此申请必须在申请人准备入境之前三十天提出。然后申请人携带批准书进入美国。
如果申请人在入境时在关口提出TN签证的申请﹐申请人必须亲自在边界A级关口或在加拿大境内飞机场的美国检查站提出申请。在入境申请时﹐美国的顾主不须出面﹐但是申请表上必须有顾主的签名。申请人可以和边境关口美国海关预约入境和提出TN申请的时间﹐但是美国海关不能用没有预约的理由来拒绝审理入境时提出的 TN 申请。申请人要给美国海关充足的时间来审理此类签证的申请。如果申请人是在加拿大的飞机场向美国官员提出申请﹐申请人最好提前很多时间到飞机场进行TN手续。美国海关不保证在你飞机起飞之前把你的申请审理批准。所以准备充足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加拿大公民身分。加国的护照或出生证都是许可的证明。海关官员会面谈申请人﹐询问一些关于顾主﹐工作﹐和申请人本身背景的问题。在申请时﹐要提供顾主的文件有﹕
(1) 顾主证明信﹔
(2) 申请人的学习和工作经验证明﹐申请人必须符合顾主工作的条件﹔
(3) 如果此工作需要顾主所在州的执照(如牙医)﹐申请人必须有此执照。
按照移民法规定的可以申请TN签证的工作项目中的工作专业领域,都可以用来申请 TN 签证。因为每一个工作的要求不同﹐所以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前最好确定自己符合这项工作的要求。另外﹐因为并非每一个边界关口都受理TN签证的申请﹐申请人最好在到达关口之前确定此关口有处理 TN 签证的服务。
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NAFTA),「北美自由贸易区专业人士」签证类别,只适用于墨西哥和加拿大公民。
NAFTA 成员国的公民可以在另一个NAFTA成员国从事专业工作,条件是(一)有关的专业必须在 NAFTA 的名单上;(二)外籍人士必须具备该专业所要求的特定资格;(三)有待填补的职位空缺确实需要具有这项专业能力的人来填补;
(四)外籍人士必须为美国雇主工作。
有意在这个签证种类下进入美国的加拿大人和墨西哥人的条件是不一样的。(请看 NAFTA 手册)延长居留的申请是有移民与归化局(INS)负责处理。加拿大公民有两种选择。 1.他们的雇主可以用I-129表格,在附近的INS地区办公室提出申请。 2.选择不需要他们离开美国。第二,加拿大人可以回到加拿大,使用第一次申请时的同样文件,在入境处重新提出申请。
墨西哥公民如果要延长居留,必须由雇主为他们延长劳工证,并在他们的INS地区办公室提交另一份I-129申请表格。
主要外籍人士的配偶和未婚未成年子女,有权获得衍生身份,但是他们不能在美国境内受雇。在这个签证类别下入境的外籍人士,被视为非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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