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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美國1996年的移民改革法,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在為其親屬提出移民申請時必須進行經濟擔保。
經濟擔保的目的 經濟擔保的目的在於使依親屬團聚移民美國的受益人在進入美國後不會因其某種原因領取或享受聯邦、州或地方政府的失業金、救濟金、補助金等或其他福利待遇,從而成為公眾的負擔。
對經濟擔保人的要求
(1)擔保人必須是居住莊美國境內(包括領地和屬地)之美國公民或美國合法永久居民,年齡至少年滿18周歲;
(2)擔保人在經濟擔保書有效期內的年收入不得低於聯邦貧困線收入的125%。其計算方式是擔保人全家人數加上被擔保人所得的人數總和,與聯邦政府所規定的同樣人數家庭的貧困線收入相比所得的百分比,
(3)擔保人須?申請移民美國的親屬承擔全部法律上的財務責任,包括對被擔保人和提供貧困公共福利的聯邦、州或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組織,負有法律上的責任。
(4)在獲知被擔保人領取貧困公共福利時,提供這種福利的政府組織或其他任何有關機構可以向擔保人要求償還或強迫償還該筆福利。擔保人必須同意服從聯邦或州法院對有關的法律訴訟所作出的司法判決。法律追訴有效期為10年
。 (5)允許被擔保入親屬以外的其他人共同或獨立擔保,但任何經濟擔保簽署人必須符合上述要求。
政府貧困線參考規定(1997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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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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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線標準(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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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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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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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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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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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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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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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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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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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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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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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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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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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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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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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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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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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的收入證明
擔保人必須提交經過公證的最近3年稅單的影印件,以證明在經濟上符合擔保資格。如果僅憑其收入尚不符條件,則可通過變通的方式以其資?證明具有維持收入的手段。但該資產必須證明可用於資助被擔保人。
經濟擔保的有效期
由擔保人所簽署的經濟擔保書的有效期為:從擔保書簽署日期至被擔保入歸化為美國公民時為止。或被擔保人在美國工作滿40個工作分為止。工作分的計算以"社會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為准,累計計算時間從1996年12月31日以後起算。
對變更居住地址的通知規定
擔保人在經濟擔保書有效期內,如果變更其居住地址,應在變更地址後30天內,按要求通知司法部或其指定機構,並通知被擔保人居住地的州政府,如果違反規定,在經過通知或聽證程式後,擔保人將被處以250∼2,000美元的民事罰款。如果變更地址而未通知是在知道被擔保人已領取貧困公共福利的情況下,將罰款2,000-5,000美元。
其他規定
1. 擔保人如果系美國現役軍人(不包括接受訓練者),申請其配偶或子女來美,其收入不低於聯邦貧困線即可。
2. 被擔保人處於極度貧困的狀態下,如無貧困福利機構的資助,將不能解決食宿問題,可作為例外處理並報司法部。
3. 被擔保人或其子女受到配偶或配偶的家人之殘酷虐待而求助於貧困福利機構,將作為例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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