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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入境台灣簽證

申請費用:

  美籍人士申請入台停留簽證須繳交申請費美金65元。

  非美籍人士申請單次入境停留簽證費用為美金36元,多次入境停留簽證為美金72元。

  持美國護照者適用十四天免簽證及卅天落地簽證入境台灣,惟均不允許在華申請延長停留簽證。

應備證件:

  美國護照效期6個月以上及確認機位之來回機票。

敬請注意:

持美國護照倘以卅天落地簽證入境,須繳交申請費美金69元,或新台幣2,300元;非美籍人士須繳交60元或新台幣2,000元。

應備文件:

1. 簽證申請表一份(正反兩面皆須填妥)

2. 至少六個月有效期之護照

3.兩吋半身照片兩張

4. 來回機票影本或商業文件或各項可資證明申請人來華目的並將於限期離台之文件

規費:

除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的國家國民簽證免費外,其他國家人民之停留簽證為:

單次入境:美金 36 元;

多次入境:美金 72 元(僅收現金,銀行或郵局匯票,恕不接受個人支票)

請附回郵 ( 參考郵費:護照一本$2.68 ,二本$ 2.90 ,快遞請自行查詢並填妥回郵表格 )

簽證免收規費國家:

多米尼克、 新加坡、聖文森、斐濟、南非、格瑞那達、南韓、印尼、聖克里斯多福、聖露西亞、巴哈馬、哥斯大黎加、厄瓜多爾、委內瑞拉、吐瓦魯、帛琉 、塞內加爾、瓜地馬拉、所羅門群島、史瓦濟蘭、布吉納法索、甘比亞及馬紹爾群島。

* 持美國護照的簽證申請人須繳交美金 100 元之簽證處理費。

適用30天停留免簽證國家:

奧地利、澳洲、比利時、加拿大、哥斯大黎加、芬蘭、法國、德國、 希臘、日本、列支敦斯登、盧森堡、馬來西亞、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瑞士及美國等廿二國

30天停留免簽證適用條件:

1. 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2. 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3. 經入境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4. 期滿不得延期

5. 適用30天落地簽證國家: 捷克、匈牙利及波蘭等三國。

30天落地簽證適用條件:

1. 所持護照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條約或協議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回程機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及有效簽證,其機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次之機位。

3. 填妥簽證申請表、繳交相片二張。

4. 簽證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及手續費八百元;美籍人士徵收簽證處理費新台幣三千六百元及手續費新台幣八百元(或共繳交美金八十九元);依互惠原則免收簽證費國家國民則免繳

5. 經入境機場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6. 期滿不得延期。

在美國出生者申請護照及臨人字加簽要求:

1. 請繳經驗證過之出生證明正本並附影本乙份。

2. 請出示父親或母親之護照正本並附基本資料頁影本乙份。

3. 請用正楷詳填普通護照申請書一份,並填妥地址、電話號碼等詳細資料。

4. 申請人年齡已超過十二歲者,請出示有照片之身分證件並附影本乙份,以證明人別無誤;如擬赴台短期停留,請申請臨人字加簽;如擬赴台長期居住者,須申請入境證及居留證副本(請參閱有關海外地區僑胞申請赴台長期居留之說明)。

5. 申請人年齡為十二歲以內者,如須返台且停留期限不超過一年者,可申辦臨人字加簽;

6. 擬長期停留者,僅須申辦臨人字加簽並於返台後,向戶政機關辦理設籍登記 。

7. 辦理護照請交相片二張,申請臨人字加簽請再交照片三張(合計五張)。

規費:護照三十六美元,臨人字加簽免費(如以郵寄申請所需規費請寄銀行或郵局匯票 )。

8. 父親或母親未能親自為其子女申請者,請填具授權書委託他人代理(受託人請帶附照片之身分證件)。申請人之父母如係在國外結婚,請先做妥結婚證書驗證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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